
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件經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基本概念
折疊個人和企業登記
軟件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非職務軟件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軟件著作權企業登記,是指具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軟件作品或職務軟件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折疊著作權屬
1、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2、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認證將使您的軟件作品價值倍增。
3、 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并可以出版發行
5、 在進行軟件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6、 在進行軟件企業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
折疊編輯本段軟件著作權的重要性
保護自己的核心秘密是企業發展和生存的頭等大事,而其中互聯網企業的核心秘密就是它們的軟件代碼,但是光是保護是不夠的,時代在進步,技術在升級,如何讓自己的技術幫助企業發展的更好,獲得更多的發展空間才是IT企業們最看重的一方面。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在互聯網行業創業,創業初期除了自己的軟件以外一切都是空白,而如何打敗眾多競爭對手,并且保持自己獨特的優勢,同時能夠獲得市場的青睞,政府方面政策或者資金方面的支持,都是IT創業者或者管理者們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據了解,近年來,國家或者地方對于IT各方面支持的政策有不少,可是很多門檻較高,要求較多,使得企業的發展受到限制,在這里鳳凰知識產權要提醒大家不要忽視了企業最初的、最重要的發展基礎,那就是軟件或者手機APP等程序的源代碼!
可能有人問,這個能為自己帶來哪些政策或者資金支持?那么,大家可就忽視了國家對軟件的保護了,與音樂、文學等作品一樣,軟件也有版權登記,或者叫軟件著作權登記,不僅能夠保護自己的技術,還能獲得政策支持和資金支持。
根據國家相關方面的規定,對于軟件著作權企業,地方政府會給與大力支持,每款登記的軟件可以獲得300-1000不等的資助,同時申請多個軟件著作權登記之后,可以申請雙軟企業認證,獲得稅收減免,資金支持等好處,此外可以對已經登記的軟件進行專利挖掘,在擁有足夠資質后申請高新企業認證,為企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此外,對于軟件創作者或者工程師們而言,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成果,才能在爭議時保護自己,才能進行交易,在中國境內銷售和經營。
軟件著作權是無形的資產,不會因為企業的破產而破產,可以轉讓可以拍賣套取油性資金,同時可以作為技術入股,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登記的軟件作價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甚至可以達到100%軟件技術作為出資入股,當然前提是你得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目前國內軟件著作權申請仍比較難,如果依照正常程序,從軟件開發到獲取證書需要最少3個月甚至半年以上,時間不等人,錯失商機不利于企業或者個人的發展。
折疊編輯本段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此文件為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折疊各項權
利
折疊發表權
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折疊署名權
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折疊修改權
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
利;
折疊復制權
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折疊發行權
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折疊出租權
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折疊信息網絡傳播
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折疊翻譯權
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